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智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原告澤濬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議杰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 律師被告 丁銘樑
辰祐汽車音響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陳宥廷 律師被告優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前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智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次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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