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智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智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銘樑選任辯護人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續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