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即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100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0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吳靜怡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