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祐葦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來滿 、 林韋宏 、 林怡君 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4,658元(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