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原告 林祐葦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被告侯來滿
韋宏 林怡君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葉昱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萬4,65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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