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666號債權人 黃秀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崇樹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提出黃崇樹已處分標的物桃園市○○區○○路○○號連地之釋明文件影本),並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09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更正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並陳報黃崇樹上開土地及建物受強制執行查封登記謄本影本,然聲請狀所附之切結書載明黃崇樹繼承其父遺產即桃園市○○區○○路○○號連地於處分該標的物時,始清償債務,上開標的物僅受查封登記,尚未處分(拍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