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9號聲請人 林振熙 代理人 林秀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光人壽股│臺灣新光商│99年3月13日│33,85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後埔││││││││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