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7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7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7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水旺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水旺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水旺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公開場所裸露生殖器對社會善良風氣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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