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洪安妮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98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2年9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古月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796元,及其中10,311元
,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