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救字第1號聲請人000相對人000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表影本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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