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39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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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3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12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NGOCTHAI(越南籍;中文姓名:阮玉泰)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039號)後,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素珍書記官楊筱惠通譯余思瑩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NGUYENNGOCTHAI(阮玉泰)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参月。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NGUYENNGOCTHAI(越南籍;中文姓名:阮玉泰)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明令公告列為禁藥管理,不得非法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8日15時許,在位於彰化縣○○鎮○○路○段○○○號2樓之居所,無償轉讓可供1次施用之少量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TRUONGTIENSY(越南籍;中文姓名: 張進士 )施用(轉讓淨重未達10公克)。嗣於同日22時36分許,在NGUYENNGOCTHAI上開居所前,為警持拘票拘提到案,並經NGUYENNGOCTHAI自願受搜索下,由警至上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NGUYENNGOCTHAI所有供此次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組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
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書記官楊筱惠
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楊筱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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