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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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7號原告 陳沅揚 被告 徐韋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18日送達於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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