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54號被告甲○○具保人乙○○
4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業已逃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裁定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