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詐欺案件(97執11017號),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6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訊,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94年刑保字第64號)、送達證書2紙、通知1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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