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52號原告峰晟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睿琛 被告 楊鈞喆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