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43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耀霆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1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第77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892元,應繳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至原告附帶請求自民國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82%計算之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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