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9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力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鈺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耀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系爭支票均係鈺商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 熊一飛 個人並非發票人或背書人,故聲請人請求熊一飛個人給付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