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丁○○
蕭 鄭秀霞 即乙○○○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郭顏毓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