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慧倫張華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違約金附表有無錯誤(貴公司聲請狀違約金附表第二列記載自110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與第三列記載之期間即110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部分重疊,請再確認。)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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