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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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803號債權人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代理人 吳晟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秀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務人BOMBIO,MARILENMARCINA每月或109年度薪資之證明,及扣除本院民國110年2月9日橋院嬌110司執教字第6964號說明四所載之因履行公法上義務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間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新台幣16,009元後,受扣押及移轉之薪資為何。(依扣押命令說明四所載,上開扣押後債權餘額,經扣繳所得稅款、全民健保險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第三人因為履行公法上義務依法應從薪扣減之項目,債務人實領金額不足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新台幣16,009元時,第三人應以前開扣押金額範圍內之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
二、債務人 鴻光 液化煤氣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 蘇陳巡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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