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退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OO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孟OO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施錦芳 訴訟代理人 蘇秀芬 訴訟代理人 陳吉祥 訴訟代理人 鍾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02年4月23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購買印花稅票之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