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 陳永昌 被告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訴訟代理人 林秀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9,94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