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12號聲請人 林健群 律師被告 黃嘉輝 選任辯護人林健群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05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經查,本件被告黃嘉輝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判決,經被告提起上訴,業於108年8月23日送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參,是被告現已非屬本院羈押中之被告,故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義忠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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