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7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794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柒仟參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三個月內(含)以每個月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