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7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九六號
聲請人原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二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AMERICANPRESIDENT│美商美國銀行│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壹拾萬零貳拾壹元│0000000││││LINESLTD.││││││└─┴─────────┴─────────┴───────────┴────────┴────────┴──┘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