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28號聲請人 蔡慧瑩 即 蔡慧琴 代理人 洪偉修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喻誠德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5,1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7年5月1日起至109年5月1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繼承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若干元?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平均每月兼職收入為何?並提出聲請人自107年5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兼職收入等證明文件。
2、說明聲請人自107年5月份迄今是否有領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人應提出其聲請前2年迄今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及計算方式(含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等在內),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檢附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陳報下列事項:
(一)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四)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於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數額欄位,就「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勾選「是」,惟依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實物擔保借款資訊欄所載,並無聲請人之借款紀錄。請聲請人確認其所積欠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係有擔保債務或無擔保債務,如為有擔保債務,請詳為說明該債務發生原因及擔保標的物為何?並提出該債務之借款契約、擔保物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為誤載,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