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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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蔡昀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森雄 即鋁承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森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黃森雄即鋁承企業社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