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央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央西於民國(下同)93年0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03月16日起至97年03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3月08日止累計403,161元未給付,其中122,899元為本金;279,678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央西於93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93年03月31日起至98年0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3月08日止累計212,779元未給付,其中97,303元為本金;103,624元為利息;11,85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央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10年03月08日止累計489,578元未給付,其中141,594元為消費款;344,384元為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69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2899元黃央西自民國110年03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97303元黃央西自民國110年03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99%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41594元黃央西自民國110年03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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