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6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魏天化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吳明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被告提起反訴,被告即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