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簡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驛閔 被告 劉益昌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100年度簡字第25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