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97年6月18日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街往陝西路方向直行。於同日0時13分許,行駛至該路段與陝西東四街路口,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依當時天氣陰、夜間有照明、路面平整無缺陷、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乙○○騎乘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重機車,搭載乘客 林慶元 (林慶元未提告訴),沿陝西東四街往北平路方向行經該處,亦疏未注意讓右方車先行,致甲○○之車輛左側車頭撞擊乙○○機車之右側車頭,造成乙○○受有腹部頓傷合併肝臟撕裂傷、腹內出血、胸腔挫傷併肋骨骨折、左側肩部挫傷等傷害。甲○○於肇事後留待在現場,並於警員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因認甲○○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