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6號
原   告  許明松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榮峯易昌油漆塗裝商行
吳瑞政 即侑昌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91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9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
○○路○段○○○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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