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6號
原 告 許明松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榮峯 即易昌油漆塗裝商行
、 吳瑞政 即侑昌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91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9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
○○路○段○○○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