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新竹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全桂 訴訟代理人 劉瑞月
一、原告對被告 王文城 即 王文成 、 陳寶珠 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31,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