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銷售服務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75號上訴人 曾慶田 上訴人 康錦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被上訴人來益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蔚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銷售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掌法官康弼周
法官詹秀錦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