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寶祥鑫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陸仟捌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