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五四號、八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所明定。被告在第二審法院判決後,合法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應有上開條款之適用。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處上訴人有期徒刑三年,上訴人不服,於同年七月六日合法提起上訴後,即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死亡,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可稽。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另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賴忠星法官林茂雄法官洪耀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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