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附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被上訴人即乙○○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複代理人 張珉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1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