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加重竊盜及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等3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4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8.16│97.8.16│97.9.23│├─────┼────────┼─────────┼─────────┤│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259號│字第1358號│字第1610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事實│案號│97年度易字第838│97年度六簡字第386│97年度易字第999號││審││號│號│││├──┼────────┼─────────┼─────────┤││判決│97.11.14│97.10.20│97.12.30│││日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838│97年度六簡字第386│97年度易字第999號││判決││號│號│││├──┼────────┼─────────┼─────────┤││判決││││││確定│97.12.11│97.12.15│98.01.28│││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7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3678號│執字第177號│執字第5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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