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9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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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928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按月計付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與聲請人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卡額度新台幣(以下同)230,000元,依約債務人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十八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另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收之利息,並自延滯日起按月計付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緣債務人於九十五年一月起未依約繳付消費款本金229,756元及其利息、違約手續費,屢經催討,拒不清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請求鈞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沈淑惠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 司促 字第 69282 號其他文書(97.11.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 鳳簡 字第 59 號(98.04.0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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