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一四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榮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十二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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