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肇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強盜案件(本院97年度少訴字第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少訴字第九號判決對謝肇廷所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肇廷因犯強盜案件,經鈞院於民國97年12月18日以97年度少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緩刑5年,於98年1月16日確定。惟受刑人於前述緩刑期內即100年5月25日更犯傷害罪,再經鈞院於101年7月26日以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
101年8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101年12月20日)確定,已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受刑人所為因故意犯強盜罪受緩刑宣告確定後,本應知所警惕,謹慎行事,珍惜自新之機會,卻仍於緩刑期間內再犯傷害罪而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堪認前犯強盜罪後並未改過遷善,顯然認為該緩刑之宣告已難收預期之效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75條之1得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考其立法意旨略以:
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75條第1項固已設有2款應撤銷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第3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現行立法例增訂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其中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於第1項第1款、第2款增訂之。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一)受刑人謝肇廷前曾於(甲)97年3月26日,因犯強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12月18日以97年度少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98年
1月16日確定,其緩刑期間自98年1月16日起至103年1月15日止;其又於緩刑期內即100年5月25日,因(乙)犯傷害案件,經本院於101年7月26日以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3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等情,有本院97年度少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書、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3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是受刑人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一節,足堪認定。
(二)又受刑人謝肇廷於甲案強盜案件獲得緩刑宣告確定後,竟不知戒慎其行,於緩刑期內又故意犯前揭乙案之傷害案件,且均有對於他人身體、精神造成非輕影響結果,而同屬暴力型犯罪,且受刑人於甲案判決確定後至乙案判決確定前,亦涉有竊盜、妨害自由經分別判處拘役40日、50日等刑事前科紀錄,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均不知悛悔而再犯前揭乙案傷害案件,顯見受刑人並未因甲案受到刑事追訴而有悔悟反省之意,輕藐國家就其前案犯罪行為給予之寬容,已足使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難收促其自新之預期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7年度少訴字第9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鍾佩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