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35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王譯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柒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萬陸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玖萬柒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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