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116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裕仁
被 告 陳銘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958元,及自民國95年3月17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