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03號原告祭祀公業黃海法定代理人甲○○(已歿)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理由
一、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其法定代理人為甲○○,然甲○○業於民國99年11月1日去世,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則原告未有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自無為訴訟之能力,於法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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