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0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60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84號),爰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塑膠空袋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塑膠空袋1個、塑膠鏟管1支及吸食器1組,皆為被告甲○○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承在卷,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