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43號原告 葉太良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被告 葉文平
葉德發 葉宏仁 葉宏元 葉永昌 葉明松 葉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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