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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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巨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相對人即債權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後,本院一○五年度司執字第一○五○四三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五年度再字第二號事件裁判確定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504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5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