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 林泰圻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漢堂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補繳相對人林漢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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