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婷雲受刑人許世誼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婷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世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9,000元,由具保人吳婷雲繳納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參以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於執行程序中者,為受刑人,是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許世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9,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為保證後,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該署101年6月19日投檢刑保收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附於執行卷宗可稽。又該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投刑簡字第306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聲請人依其彰化縣田尾鄉○○村○○巷000號之住所傳喚,而未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聲請人依其彰化縣田尾鄉○○村○○巷000號之住所傳喚,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聲請人乃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被告,惟員警分別於102年2月9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17日至被告上開住所拘提被告均未獲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受刑人及具保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之司法警察陳進忠報告書各1份(以上均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9,000元沒入,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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