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易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254號),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簡字第1195號),而改依通常審判程序(98年度易字第694號)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乙○○係臺北縣新莊市○○路附近「世界盃社區」內之住戶,於民國97年12月1日凌晨3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返家,欲駛入該社區地下停車場時,因停車場入口處設有柵欄1座,乙○○以遙控器開啟柵欄未果,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駕車衝撞柵欄強行通過,造成該柵欄軸承偏歪損壞,足以生損害於同社區住戶甲○○對該地下停車場入口處柵欄之管領及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98年5月4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據,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古秋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